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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權代理很害人 購買房產需謹慎



  【案例台東融資貸款及農地貸款的相關問題免費諮詢

  2012年,張先生要購買婚房,在某房地產中介的介紹下認識石某。石某稱其表姐蘭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區有一套房屋亟待出售,面積為78.25平方米,售價290萬元。

  張先生在中介的陪同下看過房屋,表示願意購買。2012年12月,石某表示表姐蘭女士現因工作繁忙,不便前來,特委托自己全權代理辦理該房產的相關出售事宜。石某當場提供瞭他和蘭女士的身份證原件、蘭女士的房產證原件、委托書原件。在房地產中介公司員工的見證下,石某以蘭女士的名義與張先生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合同中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290萬元,買受人張先生在簽訂本合同時須支付定金10萬元作為購房款的一部分;買賣雙方應於2013年1月11日前辦理申請貸款手續,買受人張先生的貸款金額為177萬元。

  石某應房地產中介的要求簽署瞭《產權人未到場聲明》後,張先生便向石某支付瞭購房定金10萬元,並向房地產中介公司支付瞭居間出售服務傭金78300元。

  豈料合同簽訂後,石某以及蘭女士遲遲未能履行合同義務。張先生無奈,將蘭女士、石某以及房地產中介公司一並告上法庭,要求返還購房定金、中介費用並按照約定賠償。

  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,石某當庭否認自己代理銷售房屋的行為有效,蘭女士也否認授權代理,聲稱完全不知情。房地產中介公司表示已經對委托手續盡到瞭形式審查義務,並不存在過錯,並向張先生退還居間服新北市中和區房屋貸款'房屋信貸'民間信貸汽車貸款率利試算表信貸年息務費78300元。

  法院經審理查明,張先生與石某簽訂購房合同時,房地產中介員工在場,因為沒見到房主本人,故為瞭保障安全,對雙方進行詢問,書寫瞭《產權人未到場聲明》並由石某簽字。上面記載有"合同由石某代表產權人蘭女士的真實意願簽訂,若因產權人未到場簽字造成瞭上述合同無效或撤銷,將向買方張先生承擔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的賠償金"的字樣。本案中,石某明知其無權代理蘭女士出售其所有房屋,仍擅自以蘭女士的名義出售該房屋,並與張先生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。由於蘭女士對石某的代理行為不予認可,且事後拒絕予以追認,故石某的代理行為應認定為無權代理。

  最後,法院確認石某與張先生簽訂的《房屋買賣合同》無效,同時法院判令石某向張先生返還購房定金10萬元並向張先生賠償人民幣20萬元。

  【分析

  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,行為人沒有代理權、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,未經被代理人追認,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,由行為人承擔責任。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,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視為拒絕追認。

  因為石某的無權代理行為是導致《房屋買賣合同》無效的原因,石某應自行承擔合同無效的後果,向張先生承擔賠償責任。依據石某書寫《產權人未到場聲明》,表示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自願承擔賠償金20萬元,故張先生依據《產權人未到場聲明》,要求石某給付20萬元,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,法院應予以支持。

  

新聞來源http://wh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04-22/10434084731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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